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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如何理解?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条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性而对投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一、防止利益冲突是维护投标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

二、本条规定了限制投标的具体情形 ;

三、存在利益冲突的投标无效。

招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招投标法是1999年颁布2000年正式执行的我国第一步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对我国的招投标起到指导性作用,而实施条例是于2012年2月1日正式执行的法律法规,是根据招投标法颁布10年以来一些不足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说明,更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项环节。

招标投标法的执法主体?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界定发展改革部门招投标监管职责是综合性的、全面的,贯穿于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配套政策的制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等(事前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开标评标、中标人的确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事中监督)、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执法检查、受理投诉等(事后监督)。

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泄密、非法分包、串标、弄虚作假处罚的执法主体维政府部门

是各级发改部门。项目的规划、立项报批、项目储备、招标投标的执法等等,是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因此,项目的招标投标执法主体是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法的宣传、管理、执行、监督等职能,如有违反招投标法律行为的,依据事实依据,付诸法律予以打击。

《招标投标法》对中标人转包和分包工程有何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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