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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建筑业取得的进项需不需要分项目抵扣?

非请自来。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怎么分项目抵扣法?没有完全搞明白问的是什么意思?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存在“分项目”抵扣这种说法。我想,要解释这个问题,还得从基本的应纳税额计算说起,或者更能说明白。

涉及的公式及概念

我们知道,一般计税方法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各销售收入与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税额的总和,比如某建筑企业,销售额可能有销售货物、提供建筑服务以及其他业务,当期的销项税额就是上述全部业务的税额总计。

说完销项税额,我们来看公式的另一个数据——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当期进项税额”,是当期全部购进项目税额的总和。比如,购进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购进业务取得专票,所有对应税额合计就是传说中的“当期进项税额”,当然,这些“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还得打个问号。怎么说,咱们接着往下看。

凡事两面,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则有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有规定的,具体恕我予不详细列明。例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这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按这样的逻辑,咱们再将上面的公式整理一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有了,计算还会难吗?不难,我们通过一个例子,用数据将其原理讲透彻。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龙门账建筑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某月购进钢材200万元,取得专票,进项税额26万元,购进工程车辆1台,价值50万元,进项税额6.5万元。当月销售业务有:提供建筑服务两项,其中,甲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征税,领用20%当月购进的钢材;乙工程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领用当月购进钢材的50%;其余钢材直接对外出售;将当月购进的工程车出租。咱们来看看,当期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多少?

本例中取得的专用发票只有两张,一张为购钢材取得,另一张为购工程车取得,当期进项税额为26+6.5=32.5万元。如果当期销售业务没有简易计税这项工程,全部为一般计税的话,全部进项税额(32.5万元)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是,当期搞了个简易计税项目,领用了20%的钢材,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即购进钢材对应的进项税额有20%不得抵扣,代入数字计算为26*20%=5.2万元。也就是说,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2.5-5.2=27.3万元或(26-5.2)+6.5=27.3万元。

可见,这种情况下,两张专票两个税额,销售业务有:甲项目、乙项目、出租工程车、销售钢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全部的进项税额踢除不可抵扣部分的余额(32.5-5.2万元),这点应该很好理解,一定要搞明白这点。一会,我还比对讲讲题目那种思路(或想法)是如何错误理解的。

案例二

还是沿用上例的资料,好几个月之后的某月,龙门账公司又购进了一批木材,价值100万元,取得专票,进项税额13万元;购进一批钢管,价值300万元,进项税额39万元;另外,购进挖掘机一台,价值50万元,进项税额为6.5万元。

当月销售业务:提供丙工程,领用购进全部木材,取得收入为200万元,销项税额为18万元;提供丁工程,领用购进全部钢管,取得收入500万元,销项税额为45万元;对外出租挖掘机取得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万元。我们来比对看下,正确的与错误的计算方法。

①正确的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用全部销项额扣除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18+45+13)-(13+39+6.5)=76-58.5=17.5万元;

②错误的方法:

每一项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扣除对应的进项税额,用公式列示为:当期应纳税额=(18-13)+(45-39)+(13-6.5)=5+6+6.5=17.5万元。

先不讨论计算结果如何,就计算方法来说,一般计税方法下,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按上述“正确的方法”那样来理解,按“错误的方法”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总括

我想,通过简单的几个案例对比,不仅是建筑业,其他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按当期“全部购进项目的税额”刨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来理解及计算,不存在“分项目抵扣”这种说法。

这个抵扣要看是具体的核算还是最后的汇总申报了。从税务上来说,具体核算时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因为每个项目可能存在计税方法的不同。从财务会计上来说,财务健全的公司,一般会分项目进行核算。当然,最后申报进项时按照申报表的栏次汇总填写即可。

  1. 简易征收的情况

涉及到“进项”,我们通常讨论的是一般纳税人。在建筑业当中,一般纳税人除了一般计税方法,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简易计税的情形。

这些简易征收的情况,可能仅仅适用于某些项目,不符合条件的,还是要选择一般计税。因此,是否能够选择简易征收,可能是根据项目本身来决定的。

2. 进项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

如果涉及到简易计税或者集体福利等项目的时候,进项抵扣是有条件的,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对于涉及到的具体项目,比如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其他项目(集体福利)等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而如果是兼用于这些项目的,则进项是可以抵扣的。所以,企业对于租赁的设备等,要区分用途,来判断是否能够进行进项抵扣。

3. 会计核算是否分项目

会计核算上是否区分项目,更多地与企业的管理要求有关。一般财税健全的大型企业,内部的项目会在会计上独立核算。在项目上进行区分,其实更有利于企业内部增值税的管理。哪里缺票,哪里进项不足,一目了然。当然,会计上的核算不需与最后的税务申报进行混淆。

所以综上,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能由于不同项目的税务核算方式不同,当出现简易征收等特殊情况,需要分清项目,判断是否能够抵扣。财务上如果管理健全,最好能够分项目核算,这样更有利于对于进项的管理。当进行进项申报的时候,只能按照申报表的栏次来填写,不存在分项目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如果全部是一般计税项目,则不需要分项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如果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需要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既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抵扣,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这个我刚学过,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简易计税的项目,要分项目核算且不能抵扣。其它采用一般计税法的项目,不需要分项目抵扣啦。

不过,税务是依托于会计核算的。通常地,财务管理为了方便核算项目成本,分析项目盈利,会分项目独立核算。我知道有些公司,甚至是一个项目独立建一套帐,非常财务工作量可能会大一点,但各种数据清清楚楚,也便于管理。

当然,纳税主体一样的话,独立核算并不影响抵扣,纳税申报合并做就好了。

不仅是建筑业,其它行业其实也会有类似的情况,处于财务管理需要,同一个纳税主体会拆分为多个事业部,分别独立核算。收到的进项税发票是同一个抬头,但分别体现在不同的事业部账套里,只有最后纳税申报时,才由专门的税务会计进行合并。

这也衍生出一种新的组织架构类型:税务架构。专用于应对税务机关所需的数据和日常事务。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项目抵扣,取决于该企业采用的计税办法是否兼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假如有简易计税方法,那么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该分别单独核算,不得并入其他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混合核算。


是否分项目单独核算抵扣的前提,是建筑企业有没有兼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

1、如果建筑企业所有项目只有一般计税方法的,则可以统一抵扣进项,无需分项抵扣。

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主流的,即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额。

因为这种计税方法是允许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的抵扣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的。只要是企业全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没有简易计税方法的,无论企业有多少种类不同的进项,多少不同类型的业务,都不需要分开核算。

2、只要建筑企业兼有一个简易计税项目的,就必须分开核算了。

实际情况中,建筑企业一般同时开工很多不同的项目,很多企业兼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

因为简易计税项目是根据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这类项目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一般计税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为这两类项目的涉税处理完全不同,所以只要兼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这两类项目就必须分开核算,不能混为一谈。

假如建筑企业兼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如何处理?

1、财务上能够按照项目分开核算的情况

在常规情况下,企业会计应当根据采用不同计税办法的项目来区分进项采购项目的核算。比如,统一采购了一批水泥,20%用于甲供工程,剩余的80%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在初始核算时,就应当只抵扣80%的进项税额,其余的20%不能抵扣。这种情况是最清爽的,核算清晰,没有涉税风险。

2、假如无法准确区分核算,应当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

因为有些企业会计核算无法精确到项目,或者因为其他各种原因,最终没能准确按照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分别核算的,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税收政策上,对此类情况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所以,总局给出的规定实际上是降低了难度,企业无法划分进项,但是对于对外销售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只要按照上述公式就比较容易计算出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建筑企业如何有效降低增值税进项抵扣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包括了营改增之前开工的建筑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等。这类项目一般都是因为很难取得合法充分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国家在税务政策上给了一个选项,允许建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选择题,以降低自身税负。

但是,建筑企业想要充分降低自身税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根据政策规定按照不同项目单独核算,分别计税。有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采用简易计税项目。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采用简易计税的初衷一般是该类项目很难抵扣进项,假如还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实际税负就会很高。而建筑企业往往回款期也较长,如果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都是应收账款挂账,就需要替下游企业垫付增值税,企业的资金流会承压。

但是简易计税项目虽然降低了增值税的税负,却有可能降低企业的利润,并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于地位。

举个简单例子

假如含税价100万元的一笔建筑业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只有3%,销售额就为97.09万元,下游企业可以抵扣2.91万元;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销售额为91.74元,下游企业可以抵扣8.26万元。

可以看出来,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当然更欢迎一般计税方法,因为可以多抵扣进项;同时,由于采用了简易计税就不能抵扣,企业的采购支出就全部记为成本或费用,导致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要高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成本。采用简易计税项目,很有可能赚了资金流,却在利润上吃了亏。

其次,如果兼有两类项目的,一定要在实际领用环节就做到分类核算。

因为我国采用的是购进抵扣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肯定是统一认证或勾选的。但是在实际领用环节,就要非常清晰地根据项目进行分类核算,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口气全部抵扣了进项,既享受了3%的征收率,又把进项全部抵扣掉。

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要根据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开申报附列资料一,确认当期销售额和税额;在申报附列资料二时,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部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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